產創條例修法三讀 創投協會理事長邱德成:制度往前一步,持續打造友善創投與新創環境

產創條例修法三讀 創投協會理事長邱德成:制度往前一步,持續打造友善創投與新創環境。(協會提供) 產創條例修法三讀 創投協會理事長邱德成:制度往前一步,持續打造友善創投與新創環境。(協會提供)

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調整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新創事業之相關規範,包括放寬創投投資新創事業的比例與時程,並將新創事業認定年限由成立未滿5年延長至未滿8年,另放寬外國公司子公司定義,讓制度更貼近創投產業實務及新創企業發展現況。

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TVCA)理事長邱德成表示,感謝主管機關、立法委員及業界夥伴持續聽取產業聲音,讓制度朝更符合創投實務的方向邁進。雖然這次修法結果與產業期盼的完善制度尚存優化空間,但無疑邁出了一步;公會未來會持續與各界攜手,齊心打造更具支持力的新創投資環境。

邱德成指出,創投基金成立初期仍處於募資、案源開發及投資評估階段,需要時間逐步完成投資布局。此次將投資新創事業比例由原先的實收出資總額50%,下修為第三至第五年度分別達10%、20%、30%,並增訂第六年度達40%,讓創投有更充裕的時間尋找合適標的及進行風險配置,較能兼顧投資決策品質與政策鼓勵資金投入新創的目的。

「創投不是為了達到投資比例而投資,而是要找到真正值得投入、具有成長潛力的企業。」邱德成表示,當制度能給予創投更合理的投資週期,才能讓資金更有效率地投入新創,陪伴企業長期成長。

此次修法另有兩大進展。首先,將新創事業認定年限由5年放寬至8年,更符合半導體、生技、AI、深科技等產業的發展特性。許多創新企業從技術研發、產品驗證到市場拓展,本就需要較長時間,放寬認定年限可讓更多具創新能力與成長潛力的企業納入政策支持。其次,外國公司子公司定義由原本「限為直接控制者」,放寬為「直接或間接控制者皆可」,更符合跨國投資與企業架構常態 。

邱德成強調,此次修法「不是終點,而是持續優化的起點」。未來創投公會仍將持續反映產業實務需求,推動更合理的租稅與投資制度,串聯創投、新創、產業及資本市場,讓更多民間資金投入創新,逐步打造更具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創業與創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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