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映工會赴大同抗議 大同回應:代為處理有適法性疑慮

華映工會赴大同抗議 大同回應:代為處理有適法性疑慮。(資料照) 華映工會赴大同抗議 大同回應:代為處理有適法性疑慮。(資料照)

大同表示,華映不敵市場壓力,停止營運,欠員工薪資,公司深感遺憾亦對華映員工處境表示同情。大同公司是華映的股東,依法為債權人,在法令允許的範圍內,會持續盡全力協助。勞動部與桃園市府要求大同以企業社會責任而先墊付,如該要求不違法,大同自當遵循。惟金管會要求大同董事會需依資金貸與辦法,評估風險性、合理性與必要性,以及對大同股東權益,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大同已遵旨意依相關法令對以下適法性關鍵問題尋求各相關政府機關函釋中 。

1. 一般資貸是營運上需要短期融通,華映已停止營運,法令是否可予適用 ?
2. 大同如依法令可予代墊,是否與墊償基金有同等優先受償權? 不會侵及股東權益? 如無優先受償權則受償時間與比例無法確定,恐有侵害大同股東權益之風險。
3. 貸後管理如何適用於停止營運的對象?法令如何遵循?
4. 政府機關如同意大同可予墊付,將來若有大同股東認為有損股東權益,大同得否以公司係應政府機關要求善盡社會責任阻卻違法?
5、墊償基金是由各企業主基於互助「依法」每月按「工資比例」提繳,之後再由雇主於規定期限內償還墊償款,墊償代付的申請為被欠薪員工之權利,華映員工向政府提出申請墊償基金先墊付,華映「為最終給付義務人」,仍須償還基金之墊償款。

華映公司過去皆有依法提繳墊償基金,現今華映與其聘任之商仲正全力處分資產中,資產能順利處分, 當可償還華映對員工債務。惟資產處分需要時間,若未及時效,先由墊償基金代付,後由華映償還,是政府「設置墊償基金」關懷勞工的美意,亦是華映員工的權利。華映有決心與能力處分資產以償還, 有心人士實不應曲解為全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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